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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生活淡淡似是流水 全因为你变出千般美
7月9日 啥子嘉宾教授哦,逮倒起就乱说2009年6月1日的《今日说法》节目,以“醉中罪”为题,介绍并评论了一个醉酒驾车身亡后,死者家属起诉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
这是一个典型的探讨是否追究“共同饮酒人”或“同桌酒友”在未尽提醒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由于此案尚在二审中,案件的事实部分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所以不宜对具体情节妄下断言。但综合其他同类型案件,我们可以简单的描摹出这类案件近似的故事结构,用以作为法律分析的引子:
2008年的一个晚上,蒋某应老板何某之邀,到某KTV唱歌,在场的还有公司的另外两位同事刘某和周某。一段时间后,老板何某离开KTV去了洗浴中心,留下蒋某、刘某和周某在KTV包房内。当晚12点半后,三人也离开了KTV,刘某和周某回家,蒋某开车去接老板何某,在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而致身亡。在警方随后出具的尸检报告中显示,蒋玮言体内的酒精含量高达3.49毫升,交警部门认定蒋某因醉酒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蒋某身亡后,其家属将何某、刘某和周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7万余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2月11日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蒋某醉酒驾驶应负事故70%的主要责任,根据推定蒋某醉酒是与何某、刘某、周某共饮所致,而3名被告作为共饮者没有尽到保护、提醒的义务,因此每人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何某、刘某和周某各承担6.7785万的赔偿责任。刘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截稿止,二审法院尚未做出终审判决。
对于共同饮酒的事实,虽然在一审、二审中,被告方均提出过异议,原告方也拿不出任何直接的证据,但蒋某的尸检报告中显示的酒精含量是个不争的事实。我们这里不仅假设这个事实是成立的,而且假设刘某和周某没有实施劝阻行为,这样,我们才有了讨论下面问题的前提。这是事实前提,还有个前提属于法律理论。那就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法的渊源是各种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以及司法解释。这些以文字方式公布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和法律原则的涵盖,法官无权造法裁判,哪怕法律不合适宜,现实不尽情理,在任何时候,简单的法学理论都不足以成为法官判案之依据。如果这个前提无法被认同,那么在此基础上的任何争论都将毫无意义,无疑是鸡同鸭讲,浪费时间而已。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场的刘某、周某更负有提醒、阻止的义务或保证其安全等明示的义务……”,而刘某、周某未履行此义务构成过错,因而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1]承担侵权责任。我们不仅要问,这个提醒、阻止的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答案是没有!翻遍先行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找到关于共同饮酒人的提醒义务的条文,或者是可以涵盖到这个提醒义务的法律原则。
《今日说法》的这期节目里,邀请了一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来参与评论。这位嘉宾教授说:“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其它义务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这个案子就有一个在先行为。这个在先行为就导致你就有对这个喝过酒的人进行劝阻的义务,你不要去开车了,在先行为一产生,那么你对共同参与的人就有一个提醒义务……”嘉宾的评论还是展现了法律人的思维习惯,先引证法律条文,进而推论出结果。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在适用法律中所运用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的逻辑方法。但进一步细想嘉宾教授的分析,他还是没有指出这个提醒义务的法律依据,只是引入了一个“先行义务”的概念,用了一个有待被证明的论点来证明另一个论点,在逻辑上,是个伪证明。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先行行为只是一个法律理论中的概念,这个概念最初产生于刑法,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和根据,也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先决条件。换言之,行为人因其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负责状态,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那么行为人就构成不作为犯罪。此概念之后被延伸至民法领域,成为不作为侵权成立要件中未履行的义务的理论依据。我们这里谈论的案件,就是典型的不作为侵权案件。但是,既然是法律概念,会产生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后果,那对于先行行为的认定就必然需要法律依据,而不是随意的用法律以外的评判标准来认定。
嘉宾教授认为共同饮酒构成了负担提醒和劝阻他人不要醉酒驾车义务的先行行为,首先,在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方面,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这个“没有”,在一个成文法国家,就胜过了理论的千言万语。
其次,在理论方面,同样不存在这么一个先行行为。因为这种“为他人利益而作为的义务”是以舍弃人的自由为代价的,虽然其背后或许存在着更大的价值取向,但这种特别作为义务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定的、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违反一般的道德义务并不构成不作为侵权……所以,在民法中,可以以一般道德标准衡量行为人(作为行为)的过失,但是在不作为侵权中,违反道德义务并不构成不作为的侵权”[2]。在无其他特殊约定或关系的情况下,所谓的提醒和劝阻义务在共同饮酒人之间既无法定的依据,也没有职务的和业务关系的前提,更没有合同关系的基础,所以共同饮酒人是不应当为没有提醒和劝阻承担责任的。
为了论证我们的观点,再举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来说明那些认为共同饮酒人应承担提醒义务的判决的牵强附会和自相矛盾。
近日,内蒙古敖汉旗人民法院也审结了一起因同桌两名饮酒人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而对醉酒后驾车酿事故死亡的张某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案情与前述案件基本类似,两名同桌饮酒人高某和吕某分别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万多元和近4千元。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吕某…..未适时提醒张某注意安全,而发生交通事故,吕某虽然没有侵害张某身体之故意,但具有过失,依据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这个判决甚是荒唐,连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混淆了。公平责任的前提之一,便是“没有过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3]”,而这种案件中,受害者醉酒驾车,自己有过错,这点毋庸置疑。既然受害人有过错,怎么可能还适用公平原则呢?另外,判决认为被告吕某有过失,等于是认为了吕某有过错,因为过失和故意只是过错的形态而已。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居然还适用公平原则。可见法官解决纠纷的心情是多么的急切,急得都顾不上最基本的法律概念了。
法官就是司法的官,他的全部职能就是适用法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考虑法律规定而追求社会效果呢?按照我个人的看法,这样做是比较危险的,也是我个人比较担忧的。 法官断案,应以法为据。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的确是困难重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使纠纷的数量膨胀,纠纷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这都给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蜂拥而至的纠纷,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新问题,都不断地挑战着法官的智慧和对法律的忠诚。这使得一些法官为了解决眼前的纠纷,不考虑法律规定而追求社会效果,用行政管理者的思维和视角来审判案件,看似快速有效的解决了纠纷,缓解和社会矛盾,实际却是因噎废食,不利于我们法治建设的长远未来。因为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实际上都考虑到了社会效果,任何一个法律规则在制定时,都是反复讨论社会效果的。当然,因为法律的非人格化特点,不具有个案针对性,在具体适用到具体个案时,也会产生滞后性、不合理性等等后果,如果确实有必要不考虑法条的字面含义而追求社会效果,应该有严谨的论证,证明相关法律条文适用到个案时,确实出现了法律与实际的脱节现象,因而有必要不考虑相关法律的字面含义,而追求社会效果。但不能简单地说法律不符合社会效果,就简单地把法律丢开不要了。
那让我们来设想一下,当共同饮酒人的提醒义务被法律强制化了之后会产生些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一帮老同学聚会,酒足饭饱之后,我们没钱买车的同学只能坐地铁回家,先富裕起来的同学开车来,也开车离开。开车回家的同学离开时十分清醒,但是却还是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意外,结果我们只能拿出半年的辛苦工资补贴了住在别墅里的同学妻子。还有可能,一桌人吃饭,大多我都不认识,客户的客户,还是酒足饭饱后,我们打了声招呼就各自离开了,过几天却有人上门来要求赔偿,因为我没有提醒他酒后不要开车,我想了半天才认出这个人是谁。要是你遇上这样的事情,想得明白吗?
我们从来就是一个不缺乏行政手段和思维方式的国家,我们缺乏的是对法律的重视和忠诚,而只有忠诚才会服从。所谓矫枉还须过正,这样的背景,需要我们的司法部门更加固执而严格地依靠法律法规,杜绝个人的价值取向和判断,忠诚和遵守是司法应有的精神和气度。的确,法律并不完美,甚至可能明显不合适宜,法的制定本身就是各种价值取向和利益代表的角力和妥协。或许将来某一天,共同饮酒人负有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将会被写入法律,否定我们今天的看法。到那时,即使我们依然有着不一样的看法,我们也将服从。 1月16日 摘抄好久没有更新日志了,荒废啊!思索从来不是一件费力的事情,但是写东西却无疑对我来说,是个阵痛难免的事情。想东西可以天马行空,断点时续,写出来的文字却是一定要,至少是要有点别人看得懂的逻辑和中心意思吧。这就需要整理和组织思绪,需要连贯,这又需要时间,完整的时间,条理的文字应该都是个创作的过程吧,创作绝对是要灵感和冲动的,而灵感和冲动却又转瞬即逝,于是乎,隔了如此之久,于是乎,发现下面的话时,犹如拾到了一双正合自己尺码的鞋,不用想是不是原创的问题了。
一直觉得蔡康永是个有灵性的人,难得的是,写的一大段东西正合我想,而且尽然字字道尽,趴在门边,吸收点门缝里的灵气也让人振奋啊。
人生的初期, 諸事蒙昧, 誰也沒有把握: 什麼值得學習, 什麼不值得學習,
所以, 任性的人, 很可能會任性的拒絕學習, 因為學習總要費力氣, 會累, 拒絕學習 , 還是比較輕鬆的,
對這樣的態度, 我想做一點提醒 :
在人生的初期, 當然可以任性的拒絕學習, 但 , 恐怕要確定 ,之後到了人生的中期 , 人生的後期, 自己都永遠不會再改變 對人生的願望 , 確定不會再改變 對自己的期望,
如果, 不確定自己後來會怎麼想, 如果覺得很有可能 後來的想法會改變, 那麼 ,在人生的初期 ,就只好盡量為自己 , 儲存多一點可能, 以備有一天, 自己對人生的願望改變時, 不至於因為當初拒絕學習,沒有儲存足夠的能力, 而必須完全從零開始,而來不及 ,
我要哪一種幸福 ? 我希望成為什麼樣的人 ? 人生的初期, 諸事蒙昧 , 難免摸索,
如果一時無法確定,那麼, 就這樣任性的拒絕學習, 就是冒險, 因為賭的是自己後來的人生, 失去所有 改變的可能 ,
不放心的話 ,在人生初期 ,就先別任性的拒絕學習吧 .
我從小到大, 改變很多, 態度 ,想法 ,品味, 脾氣, 都變很多,
所以我理所當然相信 ,人是一定會變的,
我樂於改變我在乎的人, 也樂於被我在乎的人改變, 我相信 , 這是某一種幸福的方式 ,
我有時甚至幻想也能一點點改變我討厭的人 ............ 我有時甚至妄想也能一點點改變討厭我的人 ................
但聽了這首歌 : Ingrid Michaelson 的《The Way I Am // 這樣的我》, 歌詞裡一再重複著這句 :
{ 因為你就是接受了這樣子的我 // you take me the way I am }
我忽然開始想 ---------
一定很多人 , 並不像我這樣 , 歡迎改變吧 .............. 一定很多人 , 既不想改變別人, 也不想被別人改變, 他們應該就像這個歌詞裡說的, 只希望對方 " 完全接受這樣子的我 " ,他們會因此而喜悅 , 欣慰 , 感到溫暖 .............................
嗯........我慎重的開始想像, 這種不愛改變的人, 他們的人生 , 他們的幸福 ....................
10月22日 看马克东“百万诈骗案”应有的价值立场
在Google上搜索“马克东案”,能查找到25万多个结果,足见各个方面的关注程度。虽然关注中探讨的点和角度不尽相同,但都紧扣着当事人的律师身份的背景。于是,这个案子很直接的触动了广大律师们的神经,继而引出对中国律师执业和司法制度的现状的审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针对马克东一案,有实体问题上的争论,和程序问题上的异议。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写到:“……被告人马克东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认识审理宋鹏飞案的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并可借此关系为宋鹏飞减轻罪责,需要“费用”的事实,隐瞒经其它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申请程序,宋鹏飞已被人民法院批准中止审判的事实真相,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处获取人民币100万元。除其中5千元用于为宋鹏飞案的其它同案犯再行聘请律师外,余款被其挥霍。被告人马克东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抛开其他无法探究的事实,如果仅针对查明和被认可的事实部分,马克东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并不偏颇。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马克东虚构了认识相关审判人员,并可以借此关系为当事人减轻罪责的事实,隐瞒了能够通过简单的正常申请程序中止审判的真相,使当事人误以为只有花大价钱,通过非常途径,才可能达到目的,从而为一件简单的事情支付了巨额的委托费。试想,如果当事人事先知道申请中止审理是如此的简单,随便一个律师就可以处理,还可能花100万去委托说谎的马克东吗?这里面,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有因此行为而产生的受害人的认识错误,和基于认识错误的转移占有行为,完全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据网上消息,案发后,全国律师协会曾组织一批国内知名的刑法学专家及律师对马克东案进行了三次论证,并出具了一份专家法律意见书。这些专家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江礼华、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等人。专家们认为,“马克东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意见书也指出,马克东案中马克东的执业行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应将其与犯罪的界限加以区别”。
我不知道他们论证的理由是什么,是否有依据判决书所述之外的事实,但从网上转载的许多杂家之言来看,反驳的理由实在牵强。
有人称马克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说,首先占有是种状态,而非法是行为的结果,此种判断并不依赖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通常,在诈骗罪中,我们争论的是何为“占有”,还没有人认为行为人没有想过非法占有就不算非法占有。
最多的观点是认为,律师对被代理人宣称其同法官有关系的做法是一种行规,因为当事人都希望委托的律师认识法官,律师不如此宣称就会失去客户。他们甚至说到:“按此等逻辑,许多与当事人说跟法院关系熟,拍胸脯,包打赢官司而收取费用的律师,都会成为‘诈骗犯’啦,简直可笑…”。我们说,如果是谎称跟法院关系熟,能包赢官司,那就是诈骗,可笑吗?那些充斥在日常行为中的潜规则,没有得到揭发和审判,居然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对抗法律审判的“合法理由”,似乎是:存在即合理;合理即合法。这显然不是法律人应有的逻辑规则。
在审判程序方面,马克东的律师认为,一方面,一审法院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也不能使其有管辖权;另一方面,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并且未通知辩护律师,是为剥夺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属程序违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全国范围内任何案件的指定管辖的权力,是无庸质疑的,而且根据法条原文和立法本意,这种指定管辖所产生的拟制管辖权,并不以被指定管辖法院有实际管辖权为前提。况且,马克东案是可能牵涉到当地法院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地法院也是理应回避的。故此,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对于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在阅卷并讯问被告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条件下,不开庭而迳行判决。在马克东案的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已使案件事实清楚,是有权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但应该在讯问被告人和辩护人,并充分考虑其意见后作出判决。在这一点上,二审法院没有通知马克东的辩护人便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其作法的确是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辩护律师在这点上的主张应该是成立的。
我们能够预见,二审法院的程序违法一定会在马克东的再审申请书中被强调,但单就其而言,是否足够拿到再审通知书,是个疑问。首先,在规定再审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没有提及此等程序违法。其次,从法律本身来说,程序违法显然应该成为再审的条件,这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便得到了体现。但在上级法院审查再审时,通常会考虑程序违法的具体情况和性质,因为中国的司法现状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违法的事情太多太多,如果所有程序违法都可再审,那再审就真成了“第三审”了。所以,这里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程序违法影响到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此案能够得到再审的机会并不十分乐观。
此案一出,便引起了众多律师的愤慨,有人喊出“马克东的今天,就是我们律师的明天”之语。网上传言,律师界人人自危,深感刑事辩护律师的空间再次被挤压。全国律协和广东律协也是努力向高层和媒体呐喊,希望能为此案“平反”,希望能降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其位置游离于保护被告人权和阻碍打击犯罪之间,在执业中难免触碰到灰色地带,这产生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的固有法律风险,再加上公检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本能和对律师职业的传统偏见,导致了律师在现实中时常遭遇不公正对待。因此,为达到保护刑事辩护律师,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的目的,需要国家司法体制的改革,公检法机关的本位思想意识的转变和律师本身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本来想从马克东一案继续反思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在执业中自我保护。但深入了解分析后,发觉此案告诉我们的不应该是如何自我保护,而应是律师如何端正自我行为。因为“保护”中应当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其对象必然是公认的,有益的价值,我们能够说小偷躲避法律的制裁是自我保护吗?同样,律师为揽客户,不择手段,谎言欺骗是应当被纠正的行为,谈不及“保护”。
律师这个职业根植于法律,而受养于民主。律师运用法律能够对抗滥用的公权,是民主,法治,私权的象征,也是推动社会更加重视法律,更加理性的重要力量。但律师产生于对抗,本身充满了矛盾,使得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挣扎于道德与法律之间。有人说,律师行业里面什么都可以有,惟独没有高尚。
这里并不想讨论律师的社会责任和职业责任的冲突和价值取向,只是简单的认为,即便我们律师能够接受和容忍不高尚,但也不能因为普遍的接受而改变了其不高尚的本质。就如,你为求生存,在争取客户的时候,往往不得不依靠一些伎俩,无数的“潜规则”充斥着行业,人人都这样做着,你也难免落俗,但你不能因为普遍存在和被接受而就认为其是合理,甚至合法的。这种对于现实的妥协,登不上台面的伎俩,在马克东案中居然被堂而皇之的抬出来作为喊冤的理由,其结果不仅没有使我们变得有理,反而给“不讲良心”的律师又加扣上了一顶“骗子”的帽子。
马克东案法庭审理结束后,广东省律协副会长李淳,走到被告席边上抓着马克东的手,激动地说:“省市律协甚至是全国律协的人都很关注你的案子,我们和你的意见基本一样,你好好保重身体。我只嘱咐你几句,作为一个律师,无论在任何时候,你都要表现出一个律师的骨气和气节。”这表明了律师行业对马克东的支持和认同,有种“唇亡齿寒”的悲壮,更加突显了律师行业的价值取向和普通大众价值取向之间的背离程度。一个至少是不道德的行为,居然也能让人表现骨气和气节,实在让人惊叹!
不谈理想,不高举旗帜,律师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做着不道德的事情,可以在现实面前妥协,可以不执着于理想,但至少应该清楚知道这是不道德的吧。肌肤的溃烂尚不足以担忧,但如果渗入骨髓则危矣。马克东一案在普通民众的视野中遭到“冷遇”已经向我们警示,如果我们的价值取向严重背离普通大众,视一切不道德为正常,甚至为其摇旗呐喊,那我们在社会公众和国家机关的双重打压和唾弃下,还可能立足和发展吗?
让我们回归有高尚价值存在的价值取向,只从法律的层面来客观分析马克东的行为是否是诈骗,而不夹杂感情色彩。那么此案只是一件普通的诈骗案,在法律上,充其量是对诈骗行为的扩大适用,将律师以谎言诱使客户支付明显不合理的代理费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这对规范律师行为无疑是一剂强心计,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更有利于规范律师行业内部的公平竞争机制。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和律师行业内健康良性的竞争是律师行业发展不可缺少的原动力,这本来一件好事情,却成了又一件对律师不公正的典型案例,那些声称“人人自危”的律师不是在向世人坦承自己不靠小伎俩就不能生存的无能吗? 10月8日 上班了 我好象是开始上班了,那种真正的上班哦.好象,的确是好象,因为实在是没什么感觉,没有跳下水的感觉,或许只有被水一点点淹没住的感觉.想当初是多么急切,兴奋的等待着,期望着,结果这点经过好多年积攒起来的心性,被一个个他和一个个变故用针刺穿,用刀割下,没有了那点所剩无几的心性,还不整个麻痹掉才怪.
9月25日 够绝! 哎呀,终于终于又有时间来勤快一下了,荒芜太久了。
要说这段时间做啥了,得往前推到在法国的最后的日子了,哎,实在是都觉得有点遥远了。今天只想感概一件事情,我被彻底被打败了,彻底被驯服了。
辛苦紧张准备了好几个月的司法考试结束了,但还没有真正的完结。杀人也不过头点地,可我们还要苦熬一个半月,太残忍了。于是我只是想做完了题,把答案抄下,至少可以快点知道结果。上了考场,发现没草稿纸可以用,这个问题小意思,我写在准考证副证的后面,然后把副证再多复印几张,之后用就可以了。结果,进来一个胖女人,严肃的说,不能在准考证上面写答案,违反规定。嘿,居然能猜到我的对策,太巧了吧。怎么办?不过仅仅一瞬间我就又顿悟了,我想了一个让自己都佩服的办法,而且自己还激动了半天,我把副证那张纸垫在机读卡下面,然后很用力的涂答案,让力道穿透答题卡,整齐的痕迹印在下面的副证上面,悄无声息的就可以把副证带了出去了,然后立即用铅笔把印子全部拓下来,经典吧,经典的方法吧。真是聪明!
不过,等到今天答案一公布,我紧张加忐忑加呼吸急促的拿起我的“副证”们准备对答案,才是被晴天霹雳了。公布的答案居然把试题的选项都打乱了,只能知道哪个选项正确,但此ABCD完全非彼ABCD, 等于说我还是只能靠记忆大概估算一下,多选根本记不精确.于是,之前的自以为是成了泡影和笑话, 算了,权当是好四不如赖活着,再多苟延残喘几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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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 鹰
2月29日 Can't take my eyes off you - Frankie valli 无意中在某个网页上看到这首歌,才发现之前听过的版本均系翻唱,远不如Frankie Valli在1967年推出的经典的原版.
这是一首翻唱比较频繁的老歌,令人惊叹的是,其版本涵盖了众多音乐流派,从 Rock n Roll,到 Motown R&B 和 Disco,再到 Brit Pop、Punk Rock、Jazz、Pop Dance、Hip Hop……以至于虽然全部是相同的旋律、相同的歌词,一口气听完二十个版本却浑然不觉厌烦. 昨天在家听了一整天,不管是Lauryn Hill 的 Hip Hop ,或者Morten Harket 的返朴归真的流行爵士乐风格,还是Andy Williams 在奥斯卡获奖影片《猎鹿人》中的版本, 甚至张惠妹也曾翻唱, 绝对都不如Frankie Valli的对歌词意境的演绎.其用沉稳中略带沙哑的老男人的嗓音,恰当的表现了那种被压抑的冲动和对这种冲动的感情小心翼翼的呵护,谨慎而并不胆怯,热情却不轻浮,特别是前后两个部分的衔接,随着对心情的叙述,感情逐渐升温,如此引出了后半部分的勇敢的declaration,性感中却没有丝毫的色色的意味,真实而感动,才是意犹未尽,悬梁三日的唯一理由.
如此以来,其他所有的版本都简直是多余.在iTunes上花了0.99欧下载了这个版本,其他地方也没找到有效连接,youtube上能找到视频,不过是现场演唱版,声音无法干净.发现的网页中正好有连接,不过是来自土豆网的控件,不能下载,只好转贴过来.图片下面的控件点击即可加载.我的背景音乐相对起来实在有点跳跃,谁叫它是MacBook Air的广告歌呢,不过,可以点击暂停的.
歌词 2月22日 元宵后 昨天元宵,还是给些朋友打了电话客套了一下,本来我们这边是点气氛和感觉都没得的,吃的也只是剩菜,听到电话那头的人也是乱忙得一塌糊涂,没得时间过节,心里爽快了,呵呵,其实从小也就不过元宵节的,唯一的记忆好象是我们那里要舞龙灯,不过都是好多年前的事情了,也不晓得记忆是否准确,舞龙灯这个东西当然肯定是有过的,在央视新拍的巴金的<家>中,就有.只是他们那里更传统点,小孩还要把钱币绑着炮竹往舞龙灯的人群里扔,然后炮竹炸开,能把钱币炸到人的皮肤上陷住,如此的趋魔招福的方式有点残忍,我小时候见过的舞龙灯肯定没这样的耍法.
朋友又提到回国后一起旅游的事情,如今是不敢贸然答应了,之前无数次的爽约已经让我无脸面见江东父老了,人家为了我一句可能要回国的话,把假期攒了又攒,直至作废无效了,我却在这边屁股都没动一下,心情犹如一句歌词: sorry seems to be the hardest word. 我这次回答说,"下次过年吧,应该可以",话中的不确定和客套成分足以让回答直接归入"废话"一栏,电话那边估计是因为"过年"二字迟疑了一下,"爬嘛,明年过年啊,今天才刚过完年,你去四嘛!" 哎,我也可怜的,谁解我心酸啊,五福街的面何时才能让我靠近你!
没得事在家又自己剃头发,又整了个"瓜娃子"出来,两边还不对称,左右手不协调,没得办法得,背后没长手,剃不到,哎,真是无法超越的本能. "豆豆同学快回来!" 2月20日 Centre Pompidou Le Louvre是古典艺术的殿堂,至于现当代艺术,巴黎还有个centre pompidou, 这里号称是全世界唯一的全面介绍了从20世纪初到今天所有的现代艺术创作的博物馆,说是搜集有1300件造型艺术,建筑,艺术设计,摄影,和新媒体方面的藏品,而且对马蒂斯,毕加索,布拉克,康定斯基,米洛,雷杰,贾科梅蒂和波拉克的作品进行了重点专题介绍。也就是说,基本上除了这些,其他的都不可能看得明白,除非在大脑神经方面有特质的人。
> 作为现代艺术的象征,这个博物馆的设计就是出自著名的建筑设计师Richard Rogerd的手。此人特牛,我去当天,有一个完整的展厅介绍他从60年代耶鲁毕业后至今的作品,完成的和还未完成的。即将开始的上海陆家嘴整体改造,和上海世博会广场或许才能拉近点我们与大师的距离。这个人喜欢把建筑的结构曝露在外面,然后运用大量的透明设计,按照他的话说,在建筑中,透明是传统等级制度的裂痕的同义词,把建筑完全敞开于自然光线和目光。从外面看,这个国家现代文化艺术中心就到处是管道,我能还能从不同的颜色中找到其不同的功能,比如蓝色代表空气调节系统,绿色代表供水排水系统,黄色代表电力系统,红色则代表电梯升降系统。感觉就像达芬奇画女人就如蒙拉利莎,含蓄神秘,要他来画,好家伙,非得把阿蒙的每一根皮肤下的神经和血管都曝露出来,这样,一切都变得直接而简单了。 现代艺术太抽象了,看不懂,其实也不是想说这个博物馆如何如何,只是在里面看到一格雕塑,蛮有意思的,贴出来看看,三个角度。
2月10日 你真王彩玲
在之前的第二届罗马电影节上, 顾长卫的<立春>让蒋雯丽获得了影后的桂冠. 在电影中, 蒋雯丽扮演的王彩玲在小县城学校教授音乐,龅牙、脸上全是黑痘、身材臃肿,丑的简直在挑战我的审美极限,当镜头给她长时间的近景特写时我几乎都难以直面镜头。但她有一副好嗓子,能够在广播里唱意大利歌剧。她心高气傲,一心想离开这个小城市,经常去北京,对外宣称过几天就要把户口调到北京歌剧团了,实际上人家北京歌剧团根本就不要她,哪怕她唱着“为何上帝对我如此残酷”,跪倒在办公室外的楼梯口。但她依然坚持着,三十多了还是一个老处女,不顾世俗的眼光和父母的劝导,”我不想在这个城市发生爱情”,“我要到巴黎歌剧院去演出”。面对胖司机周瑜的求爱,斩钉截铁地说“我是宁吃鲜桃一口,不要烂杏一筐”。但她是心比天高,命比纸薄,好不容易碰到了一个有共同艺术追求的人,但黄四宝根本对她是落花有意,流水无情,“让我觉得你强奸了我”,一个响亮的耳光打在她的脸上。穿上自己做的洋里洋气的演出服,爬到高塔上纵深一跃想做个了断,却只是摔断了胳膊和腿。全心全意帮贝贝到北京演出,并获得了名次,最后却是一场骗局。终于坚持不下去了,向世俗的生活缴械投降,卖猪肉,领养孩子,带孩子到天安门. 金碧辉煌、美轮美奂的歌剧院里,王彩铃身着正式的演出服,像其他的歌唱家一样,站在庞大的交响乐团前,深情地唱着意大利歌剧,身心投入并陶醉其中。这是导演献给王彩铃的影片结尾.
这其实是个关于梦想与现实的故事,镜头刻意的对准了被淹没于城市中的这群在业已形成的世俗标准中的非社会中心的边缘人物, 他们有他们的故事,也有他们自己的理想.但导演把这些理想与现实本来就已经遥远的距离继续撕裂,和无情的曝露. “虽然离理想越来越远,但不能说这就是悲剧, 之所以戒不掉,其实是因为这理想,永远是可以被修正的。只要你往左或是往右一点点,命运就会展现不同的面貌。” 人在年轻或是单纯的时候,总会有点自我中心,觉得自己心里的话,天上会有人听见,会看着我们,告诉我们如何如何就能成为心目中的那个自己.结果,生活一路走来,才发现我们只是普通的我们,不会被上天特别的眷顾,7个号码的彩券,永远都只会有一个号码正确. 而指向梦想的桥却越来越脆弱,几乎承载不了生活的重量, 坚持还是放弃, 哪一个结局才是好的?才是光明的?并没有终极答案,因为人生是条单行路,永远不能重来. “人怎么才能变得富有呢 ?” “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就会变得富有.” ………………… “我老不觉得自己有25岁,因为我还老做20岁的梦…” “你也很富有,因为你的生活中依然有梦与你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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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法语,来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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